
马克思在第一章开头先概述了鲍威尔在第一本书即《犹太人问题》中的基本观点。
马克思首先从两个方面入手,分析了鲍威尔提出问题的方式。
第一,犹太人从自私自利的立场出发,要求政治解放:
鲍威尔认为,德国的犹太人渴望政治解放。但德国人包括非犹太人都没有政治自由。因此如果德国犹太人真地要求政治解放,那就应该是要求全部德国人的政治解放,甚至全人类的解放,而不应该是仅仅要求犹太人的政治解放。压迫和耻辱普遍存在,不能只顾自己的解放。犹太人只顾自己,注定达不到目的。
第二,德国犹太人要求同其他德国人享有平等的权利:
展开剩余80%鲍威尔认为,如果每个民族都是自私的,那就无所谓平等,因为每个人都坚持自己民族的特权。普遍自私必然带来普遍压迫、普遍奴役。
从宗教的立场看,犹太人要求同基督徒享有同等的权利,反对基督徒享有特权,这种要求是站不住脚的,因为既然犹太人作为犹太人,并没有放弃犹太教的特权,那么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求基督教徒放弃基督教的特权。正如德国作为基督教国家带有基督徒的偏见一样,德国的犹太人作为犹太人,也带有犹太教的偏见。要求其他人放弃偏见,却想保留自己的偏见,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。
固然犹太人并没有在德国建立另外一个国家,但在他们心目中,他们是属于自己想象中的犹太国家的。按照基督教国家的逻辑,那你犹太人就在自己想象的国家中享受自由好了。无论作为宗教信徒、作为公民,还是作为人,犹太人的自私都决定了,他们无权要求同德国基督徒平等。
其次,鲍威尔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问题:
鲍威尔的问题是:既然现实的犹太人并不能在现实的基督教国家中得到解放,那么,问题就应该换一个提法:什么样的犹太人应当从什么样的基督教国家得到解放?
鲍威尔解决问题的思路是:在批判犹太人的宗教的基础上,第一,分析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对立,说明宗教的本质;第二,说明基督教国家的宗教本质。
鲍威尔分析问题的依据是:“我们必须先解放自己,才能解放别人。”
下面就是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思路的分析。
第一,关于宗教对立:
首先,鲍威尔主张用科学代替宗教。在他看来,犹太教和基督教体现的只是人发展的不同阶段。只有像蛇蜕皮那样依次把犹太教和基督教废除掉,人才成其为人。
其次,鲍威尔认为宗教束缚与政治解放之间存在矛盾,只有从宗教中解放出来,犹太人和国家才能同时得到解放。犹太人的问题并不是只在德国存在,而是在一切以自私自利为本质的国家、在一切存在特殊宗教的地方都普遍存在。任何宗教都与某种特定的宗教特权联系在一起,因而都代表特定的自私自利,而不可能代表普遍性。
再次,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不仅意味着人从宗教解放出来,而且意味着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;相反,如果犹太人不从宗教中解放出来,就不可能过真正的国家生活。这是因为,犹太教代表的是自私自利,而国家代替的却是普遍利益。在普遍利益中要求自私自利,是自相矛盾的、不可能的,只能假装如此。
第二,关于基督教国家的宗教本质:
鲍威尔认为,国家应当给人提供自由,但是,在法国,由于还允许宗教的束缚,国家和人都是不可能自由的,顶多只能给予自由的外观或假相。只有在政治生活中废除宗教特权,从而废除宗教对国家生活的束缚,人才能获得自由。
根据这两点,马克思总结说:
鲍威尔的主张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普遍废除宗教,即犹太人放弃犹太教,其他人也放弃自己的宗教。二是通过取消宗教对国家的束缚完成政治解放的任务。为此鲍威尔把国家的存在作为前提,把政治的解放当成终极目标。他不是要取消国家,而是要解放国家。他所理解的政治解放的完成,即国家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。
经过分析,马克思认为,鲍威尔对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:
在马克思看来,鲍威尔本来应当提出的问题是“哪一类解放”,是政治解放还是人类解放?实际上,鲍威尔提出的问题却是“哪一类国家”,是基督教国家还是废除了宗教束缚的自由国家?鲍威尔误把宗教信仰自由当成了人的解放、人的自由。他默认了人总是生活在国家中的。
马克思明确提出:不能混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。需要批判的并不是宗教对国家的束缚,而是国家本身;需要批判的并不是政治解放不够彻底,而是政治解放本身。对于人的解放来说,通过政治解放所获得的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应当被消除的束缚。为了实现人类解放(或“人的解放”,这里强调的并不是“类”),正是政治解放本身和自由国家本身必须受到批判。只有不需要生活在国家中的时候,人才真正获得了解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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